財政部與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共同發布了《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 號)。
本通知可以理解為針對國務院2010 年19 號文的細則。該通知首次明確提出融資平臺除了包括城投等開發公司,還包括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通知對“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定義為“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于財政性資金的債務”,并且規定所謂財政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這一規定對國務院原文規定的“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松綁,而且允許“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可見一些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還款的項目仍然能從銀行獲得貸款。 另外,通知將國務院原文規定的“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解釋為“對于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這意味著如果沒有穩定現金流但是有擔保,仍然可以獲得貸款。 總體來看,本通知在對國務院2010 年19 號文做出詳細解釋的同時,并沒有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采取更嚴格政策。我們預期地方融資平臺的清理工作將著重于完善借款主體和增加抵押或擔保,這對于銀行的資產質量有正面影響。從已公告業績的銀行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的情況來看,風險較預期為低。我們認為投資者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憂慮將會逐步緩解,維持銀行業“跑贏大市”的評級不變。 |